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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就本院110年度審訴緝字第42號(原案號:110年度審訴字第1423號)詐欺等刑事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(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60號),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
幫詐欺被害人求償的勝訴判決
協助客戶處理民事訴訟,最終使對方撤回起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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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工向雇主請求不合理的加班費578,302元,幫雇主將對方請求金額減少到24667元